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作物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辽政办发[2016]8号)有关精神,为促进我省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降低秸秆加工利用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将我省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秸秆进行打捆、切割、压块、粉碎等初加工生产用电。
二、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中利用秸秆进行饲料化加工用电。
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监管,确保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31日